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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统一污染环境犯罪量刑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6  浏览次数:26
核心提示:  新华社重庆6月4日电(记者周闻韬、朱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了
  新华社重庆6月4日电(记者周闻韬、朱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了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情形的具体量刑起点,对重庆全域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进行规范统一,旨在改善环保压力逐级衰减、责任追究不够有力等现象。   据介绍,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应当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八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尚未进一步细化,导致部分案件存在量刑差异。重庆法院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上述十八种情形除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余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刑均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对于行为人触犯十八种犯罪情形中两项以上的,应以其中较重行为的量刑结果为起点并叠加确定基准刑。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不同,《实施细则》特别规定了原则上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为法官裁判该类案件提供更明确、更实用的量刑指引和参考。   《实施细则》明确,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理应依据具体情形,以污染物重量、浓度、面积等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实施环境犯罪的,量刑时将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因其主观恶性较大,也会增加10%的刑期。《实施细则》还对罚金刑予以规范,明确所有犯罪情形均应参考污染环境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十万元以上。   《实施细则》在体现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也倡导恢复性司法原则。规定对于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补植、增殖放流、义务劳动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将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原标题:重庆统一污染环境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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