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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围观狗狗大便受惊摔倒 法院判狗主人担责50%赔2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4  浏览次数:24
核心提示:  7月13日电50%的责任。  原告刘老太诉称,2016年4月,其经过社区小花园通道,路遇王女士在小区内溜狗。双方相遇时,王女士

  713日电50%的责任。 

  原告刘老太诉称,20164月,其经过社区小花园通道,路遇王女士在小区内溜狗。双方相遇时,王女士的狗向其吠叫,致使其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检查为腰椎骨折。此后其进行手术治疗,期间共花费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王女士赔偿各项费用损失4万元。 

  被告王女士辩称,不同意刘老太的诉讼请求。第一,刘老太作为成年人,理应有自我判断意识,狗叫是无法控制的,其主动到狗身边观看狗大便的过程,后受到惊吓,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其已尽到合理义务,在养狗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遛狗时也拴有狗链,其不存在过失。第三,刘老太自行摔倒与狗叫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饲养的狗吠叫,致刘老太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且刘老太摔倒与受伤骨折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另王女士未能就事发时其办理了养犬登记证以及遛狗时拴有狗链提交证据,故王女士应就刘老太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狗身边经过时应当预见到狗会吠叫的事实,后其在狗未与其接触时自行摔倒,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故法院依法酌定王女士、刘老太各对损害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刘老太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饲养的狗叫导致刘老太摔倒并骨折,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王女士应就刘老太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女士的狗为小型犬,且并未与刘老太直接接触,故对此损害的发生刘老太亦具有过错。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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